消防服制準則
民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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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消防人員及義勇消防人員之服制依本準則之規定。
第 2 條
本準則所稱消防人員指各級消防機關組織法規所定編制內之人員;義勇消防人員指各級消防機關組織編訓協助消防、緊急救護工作之人員。
第 3 條
消防制服分為禮服、常服、工作服及便服等四種。
前項工作服分為消防工作服、救護工作服、搜救(救助)工作服及各級消防機關專用工作服四種。
第 4 條
禮服穿著時機如下:
一、晉謁總統或友邦元首時。
二、參加本國或友邦重要慶典時。
三、正式訪問時。
四、參加其他重要典禮時。
第 5 條
常服及工作服穿著時機如下:
一、常服:執行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勤務、參加集會或前條以外之典禮儀式時。
二、工作服:
(一)執行防災宣導、值班勤務、消防安全檢查、水源調查勤務時,穿著消防工作服。
(二)執行救護勤務時,穿著救護工作服。
(三)執行人命搜救及國際人道救援時,穿著搜救(救助)工作服。
(四)各級消防機關專用工作服之穿著時機,依各級消防機關之規定。
前項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三目所定勤務,除防災宣導及值班勤務外,得由各級消防機關指定穿著其他消防制服,於實施前應先公告並向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備案。
依前二項規定穿著制服時,因氣候寒冷或下雨,得加著大衣或雨具。但執行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勤務時,常服上衣得改穿著夾克。
於第一項規定外,各級消防機關得規定常服、工作服或便服穿著時機。
本條文有附件 第 6 條
消防制服之式樣及應佩帶之標誌,依消防制服制式說明書(如附件一)、消防人員配階表(如附件二)及義勇消防人員階級識別表(如附件三)規定。但各級消防機關專用工作服之式樣,由各級消防機關自訂。
前項消防制服及標誌,由各級消防機關統籌辦理。
消防制服之經費編列基準及製發使用年限,依消防人員制服製發基準表(如附件四)及義勇消防人員制服製發基準表(如附件五)規定。
第 7 條
消防機關消防人員授階層級,依所任職務之配階,分別規定如下:
一、本署署長:於到任交接之公開儀式中,由內政部部長或其授權之人授階。
二、本署所屬機關首長及直轄市、縣(市)消防局局長:由本署署長或其授權之人於公開集會時授階。
三、其他消防機關之人員:由其服務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於公開集會時授階。
第 8 條
消防制服換季時間,由本署規定之。但各級消防機關得依地區氣候特性另定之。
第 9 條
消防人員常服及工作服穿著時機,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換穿春季制服日,應依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施行之第五條規定辦理。但一百零六年換穿秋季制服日前,執行救護勤務者,上衣應依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之第六條規定穿著消防工作服上衣。
消防制服之式樣及應佩帶之標誌,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換穿秋季制服日前,應依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之第六條辦理。
第 10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