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辦事細則
民國 98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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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處長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第 3 條
本處秘書權責如下:
一、本處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調查、保防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處設下列科、室、站:
一、國內安全調查科。
二、保防科。
三、國家安全維護科。
四、諮詢業務科。
五、經濟犯罪防制科。
六、肅貪科。
七、資通安全科。
八、人事室。
九、會計室。
十、各調查站。
十一、各工作站。
第 5 條
國內安全調查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內安全調查工作規劃、督導、協調及考核。
二、國內安全情勢、財經安全調查資料之研判、編報及處理。
三、社會安全調查資料之研判、編報及處理。
四、其他有關國內安全調查事項。
第 6 條
保防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機密保護工作之規劃、指導、查處及考核。
二、防制滲透資料之蒐集、研析及處理。
三、機關安全防護工作之協調、指導及考核。
四、國民保防教育與宣導之協調、推動及考核。
五、其他有關保防事項。
第 7 條
國家安全維護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內亂、外患、洩漏國家機密防制工作之規劃、督導、協調及考核。
二、防制境外滲透、社安防護、反恐怖活動、反武器擴散工作之規劃、督導、協調及考核。
三、組織犯罪防制之協同辦理事項。
四、其他有關國家安全維護事項。
第 8 條
諮詢業務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諮詢工作之規劃及管理。
二、諮詢工作之督導及考核。
三、諮詢人員之聯繫及管理。
四、其他有關諮詢業務事項。
第 9 條
經濟犯罪防制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重大經濟犯罪防制工作之規劃、督導、協調及考核。
二、毒品犯罪防制工作之規劃、督導、協調及考核。
三、洗錢犯罪防制工作之規劃、督導、協調及考核。
四、其他有關重大經濟犯罪、毒品犯罪、洗錢犯罪防制工作事項。
第 10 條
肅貪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貪瀆防制工作之規劃、督導、協調及考核。
二、賄選查察工作之規劃、督導、協調及考核。
三、預防貪瀆犯罪、賄選宣導之規劃、督導、協調及考核。
四、其他有關貪瀆防制及賄選查察事項。
第 11 條
資通安全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資訊系統之維護及管理。
二、通訊監察系統、偵蒐器材之維護及管理。
三、電腦犯罪防制之規劃、督導、協調及考核。
四、文書、總務及檔案管理。
五、其他有關資通安全及行政事項。
第 12 條
各調查站掌理下列事項:
一、執行轄區內國內安全調查事項之蒐報、研析及處理。
二、執行轄區內機關保防事項之調查及偵處。
三、執行轄區內國家安全維護事項之調查及偵處。
四、執行轄區內國內安全與犯罪調查、防制之諮詢布置及管理事項。
五、執行轄區內貪瀆防制與賄選查察事項之調查及偵處。
六、執行轄區內重大經濟犯罪防制、電腦犯罪防制事項之調查及偵處。
七、執行轄區內毒品防制事項之調查及偵處。
八、執行轄區內洗錢防制事項之調查及偵處。
九、執行轄區內其他有關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之調查、保防事項之調查及偵處。
第 13 條
各工作站掌理下列事項:
一、執行轄區內重大貪瀆犯罪及賄選案件之偵處。
二、執行轄區內重大經濟犯罪及電腦犯罪之偵處。
三、執行轄區內重大毒品犯罪之偵處。
四、執行轄區內重大洗錢犯罪之偵處。
五、執行轄區內重大組織犯罪之偵處。
六、上級特交其他有關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等犯罪案件之偵處。
第 14 條
本處設人事室,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15 條
本處設會計室,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6 條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7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