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觀測站應經校驗之觀測儀器類別標準

民國 93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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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氣象法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專用觀測站應經校驗之觀測儀器類別如下:
一、氣壓類。
二、溫度類。
三、溼度類。
四、降水類。
五、風向類。
六、風速類。
七、日照類。
八、日射類。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