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證書及執業執照收費標準
民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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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技師法第五十六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技師證書,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證書費:
一、請領技師證書:每張新臺幣八百元。
二、補發技師證書:每張新臺幣七百元。
技師證書記載事項變更申請換發者,依前項第二款規定繳納證書費。
前二項技師證書之申請,經駁回、不受理或自行申請退件者,已繳納之證書費予以退還。
第 3 條
申請技師執業執照,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執照費:
一、請領技師執業執照: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二、技師執業執照效期屆滿,申請換發技師執業執照: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三、變更技師執業執照: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四、補發技師執業執照:每張新臺幣七百元。
技師受停止業務處分期滿、技師執業執照經註銷、廢止或撤銷,於原執照效期內恢復執業,申請技師執業執照,依前項第三款規定繳納執照費;原執照效期屆滿後恢復執業,申請技師執業執照,依前項第二款規定繳納執照費。
前二項技師執業執照之申請,經駁回、不受理或自行申請退件者,已繳納之執照費予以退還。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