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服制條例

民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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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警察服制依本條例之規定。
第 2 條
警察制服分為禮服、常服及便服三種,現任警察人員依規定服用之。
第 3 條
警察人員服用禮服時間如左:
一、參加本國或友邦大典及宴會時。
二、晉謁總統或友邦元首時。
三、正式訪問或回訪友邦文武官員時。
四、參加警察各種重要典禮或校閱部隊時。
前項第四款禮服得以常服代之。
第 4 條
警察人員平日執行職務及參加集會時,除以服用常服為適當者外,均得服用便服。但因任務需要,得不服用制服。
依前項規定服用制服時,因氣候寒冷或下雨,得加服大衣或雨衣。
第 5 條
警察制服式樣及應佩帶之標識,由內政部定之。
前項警察制服及標識,由各級警察機關統籌製發。
第 6 條
警察機關行政人員、中央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及警察學校學員、學生、警察儀隊、警察樂隊、特殊作業之工作人員、警察機關管理之駐衛警察或編訓之義勇警察等人員;其服式、標識與警察人員之雨衣、雨鞋及執行特種勤務之服式,由內政部定之。
第 7 條
警察服裝換季時間,由內政部警政署依各地氣候季節情形規定之。
第 8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