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觀護所組織準則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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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法務部矯正署為辦理少年之收容及羈押業務,特設各少年觀護所。
第 2 條
少年觀護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少年之鑑別輔導。
二、少年之衛生保健。
三、少年之戒護管理。
四、少年之名籍、給養及保管。
五、其他有關少年觀護所管理事項。
第 3 條
少年觀護所得置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副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 4 條
少年觀護所與其他矯正機關合署辦公者,前條之人員得為兼任或兼辦。
第 5 條
少年觀護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6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