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技能訓練所辦事細則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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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技能訓練所(以下簡稱技能訓練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所長處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
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技能訓練所得設下列科、室:
一、調查分類科。
二、輔導科。
三、技能訓練科。
四、衛生科。
五、戒護科。
六、總務科。
七、人事室。
八、政風室。
九、會計室。
十、統計室。
容額一千人以上技能訓練所之戒護科、輔導科及總務科,各分二股辦事。未設人事室者,得置人事管理員。
統計業務經進行區域整併者,統計事項由設統計室之矯正機關派員辦理。
技能訓練所得設分所或女所。
第 5 條
調查分類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受處分人入所指導。
二、受處分人之直接、間接調查。
三、受處分人身心狀況之測驗。
四、受處分人之指紋、照相分類及其保管。
五、受處分人處遇之研擬、複查及建議。
六、受處分人出所後之調查、聯繫及有關更生保護。
七、其他有關調查分類事項。
第 6 條
輔導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受處分人教育、輔導及性行考核。
二、受處分人累進處遇之審查。
三、受處分人之免予繼續執行、停止執行、延長執行之建議、陳報及交付保護管束。
四、受處分人文康活動及體能訓練。
五、受處分人集會之指導及分區管理。
六、有關機關(構)、團體或人士協助推展輔導及教育。
七、新聞書刊閱讀、管理及所內刊物編印。
八、其他有關輔導事項。
第 7 條
技能訓練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技能與作業訓練計畫訂定及種類之選擇。
二、技能與作業訓練課程編訂、教材、教具、機具之準備、成績考核及作業勞作金計算。
三、受處分人技能及作業訓練之配置、轉換。
四、技能訓練之發證及受處分人技能之檢定。
五、技能與作業訓練器械之增置、收發、保管及維護。
六、技能與作業訓練材料之購置、收支及保管。
七、成品之保管、評價及發售。
八、技能及作業訓練契約之擬訂。
九、其他有關技能及作業訓練事項。
第 8 條
衛生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衛生計畫及設施之指導。
二、傳染病預防及護理之訓練。
三、受處分人健康檢查及特別檢查。
四、受處分人疾病醫療。
五、病舍之管理。
六、環境衛生清潔檢查及指導。
七、藥品調劑、儲備及醫療器械之管理。
八、受處分人疾病或死亡之陳報及通知。
九、其他有關身心及衛生保健事項。
第 9 條
戒護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受處分人之戒護、門戶鎖鑰管理及本所之戒備。
二、管理員之訓練及勤務分配。
三、武器、戒具、消防器、通訊器材與監察系統之使用、練習及保管。
四、受處分人飲食、衣著、臥具、用品之分給及保管。
五、衛生清潔事務之執行。
六、受處分人身體與物品搜檢、行為狀況考察及獎懲之執行。
七、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
八、舍房、工場之查察及管理。
九、受處分人解送及脫逃者之追捕。
十、其他有關戒護管理事項。
第 10 條
總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物、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之管理。
三、受處分人入所、出所與攜帶物品之受付及保管。
四、名籍簿、身分簿之編製及管理。
五、糧食之收支、保管、核算及造報。
六、受處分人福利之籌劃與督導及死亡之善後處理。
七、公產及公物之管理。
八、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九、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
第 11 條
人事室掌理技能訓練所人事事項。
第 12 條
政風室掌理技能訓練所政風事項。
第 13 條
會計室掌理技能訓練所歲計及會計事項。
第 14 條
統計室掌理技能訓練所統計事項。
第 15 條
技能訓練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6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