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務規程
民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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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委員依委員會議決議,按其專長及本會職掌專業分工,協力督導本會跨處、室相關會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督辦。
五、分層負責制度訂定或修正之研擬。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技監、參事權責如下:
一、通訊傳播重要工作計畫、工程及技術規範之建議。
二、通訊傳播法規、制度、技術發展、監理業務之研究改進及重要政務之建議。
三、出席各種法規研商及跨處、室協調會議。
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 5 條
本會設下列處、室:
一、綜合規劃處,分六科辦事。
二、基礎設施處,分五科辦事。
三、平臺事業管理處,分六科辦事。
四、電臺與內容事務處,分八科辦事。
五、法律事務處,分三科辦事。
六、秘書室,分四科辦事。
七、人事室,分二科辦事。
八、政風室。
九、主計室,分二科辦事。
十、北、中、南三區監理處(以下簡稱地區監理處),各分五科、四科、四科辦事。
第 6 條
綜合規劃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會施政方針、施政計畫之擬訂、管制及考核。
二、通訊傳播監督管理政策與計畫之規劃、訂定及修正之研擬。
三、通訊傳播產業之現況調查與發展趨勢等資料之蒐集及分析。
四、通訊傳播競爭之政策規劃。
五、與境外地區通訊傳播服務業之交流,及通訊傳播國際事務之處理。
六、通訊傳播法規訂定、修正之研擬。
七、涉及行政院及所屬部會之相關計畫與發展策略之協調、聯繫及管考。
八、通訊傳播之健全發展、國民權利之維護、消費者利益之保障、多元文化之提升、弱勢權益之保護及服務之普及等相關績效報告、改進建議及涉及現行法律修正之擬報。
九、國會聯絡、新聞聯繫及輿情反映。
十、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 7 條
基礎設施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通訊傳播網路建設、審驗及檢驗之監督管理。
二、通訊傳播網路管理法規、技術規範訂定、修正之研擬。
三、通訊傳播網路驗證機構之認可及監督管理。
四、通信動員分類計畫、通訊傳播事業災害防救業務之規劃、執行、監督管理及評核。
五、專用電信網路與業餘無線電管理法規訂定、修正之研擬及監督管理。
六、通訊傳播管制射頻器材與終端設備認證管理法規訂定、修正之研擬及審驗作業管理。
七、通訊傳播管制射頻器材與終端設備認證之測試機構、驗證機構之認可及監督管理。
八、通訊傳播管制射頻器材及終端設備認證之國際交流合作。
九、本會資訊應用服務與資訊安全之策略規劃及管理。
十、其他有關電信網路及認證設備監督管理事項。
第 8 條
平臺事業管理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通訊傳播平臺事業營運之監督管理。
二、通訊傳播費率、品質及商業條件等之審議。
三、通訊傳播平臺事業服務之評鑑。
四、傳播平臺事業相關基金之監督管理。
五、通訊傳播平臺事業營運管理法規訂定、修正之研擬。
六、電信管理法特別義務電信事業之認定。
七、通訊傳播平臺事業競爭秩序之維護。
八、通訊傳播平臺業務消費者爭議之研議協處。
九、通訊傳播平臺事業間重大爭議之處理。
十、其他有關平臺事業營運監督管理事項。
第 9 條
電臺與內容事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頻道、電臺事業設立及服務評鑑之管理。
二、頻道、電臺事業費率、品質及商業條件等之審議。
三、頻道、電臺事業營運管理法規訂定、修正之研擬及競爭秩序之維護。
四、媒體識讀、公民自主管理媒體環境之培力策進。
五、傳播內容問責、自律之推動。
六、傳播內容涉及弱勢權益增進、多元文化提升相關措施之規劃協調。
七、傳播內容分級及防護機構之監督管理。
八、傳播內容管理法規訂定、修正之研擬。
九、國際及境外傳播內容之合作交流。
十、其他有關頻道、電臺事業及內容監督管理事項。
第 10 條
法律事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通訊傳播法規、行政規則與技術規範訂定、修正之研議及諮詢。
二、通訊傳播法規適用疑義之研釋。
三、國內外通訊傳播管制規範與通訊傳播事業跨業營運治理規範之蒐集、分析及研究報告之處理。
四、通訊傳播業務訴願審議委員會經常性事務之處理。
五、通訊傳播業務訴願案件之協處。
六、通訊傳播業務行政訴訟案件之處理。
七、通訊傳播業務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
八、通訊傳播業務行政罰鍰及規費等之移送行政執行。
九、年度立法計畫與法規整理計畫之研處,及法規動態之登記、統計及管制。
十、其他有關法制事務事項。
第 11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委員會議決議事項執行情形之追蹤。
四、不屬其他各處、室事項。
第 12 條
人事室掌理本會人事事項。
第 13 條
政風室掌理本會政風事項。
第 14 條
主計室掌理本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5 條
地區監理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通訊傳播證照之核換發及監督管理。
二、通訊傳播系統、設備之審驗、檢驗執行及監督管理。
三、無線電波監測系統建置、維運、監測作業執行及無線電波干擾之查處。
四、通訊傳播管制射頻器材管理法規訂定、修正之研擬及監督管理。
五、協辦傳播內容監測作業之執行。
六、違法與違規通訊傳播設備或器材之查扣、保管及監毀。
七、通訊傳播規費之收取。
八、協辦傳播服務之普及事項。
九、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管理法規訂定、修正之研擬及監督管理。
十、其他有關地區監理業務之執行事項。
第 16 條
本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7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