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

民國 81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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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為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為新臺幣,以維持現行法規之適用,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現行法規所定金額之貨幣單位為圓、銀元或元者,以新臺幣元之三倍折算之。
第 3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