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觀護所辦事細則
民國 112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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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少年觀護所(以下簡稱少年觀護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所長處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
第 3 條
少年觀護所得設下列科、室:
一、輔導科。
二、訓導科。
三、衛生科。
四、總務科。
五、人事室。
六、政風室。
七、會計室。
八、統計室。
與監獄、看守所或戒治所合署辦公之少年觀護所不分科、室辦事,其業務並得由合署辦公之監獄、看守所或戒治所兼任或兼辦。
容額未滿三百人之少年觀護所,不設政風室。
未設人事室者,得置人事管理員。
統計業務經進行區域整併者,統計事項由設統計室之矯正機關派員辦理。
少年觀護所得設分所、女所。
第 4 條
輔導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少年之諮商輔導。
二、少年習藝之教學習藝。
三、少年之文康活動。
四、少年之個案調查。
五、少年之心理測驗。
六、少年鑑別處遇之建議。
七、少年社會環境調查之協助。
八、其他有關輔導事項。
第 5 條
訓導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少年生活之指導。
二、少年之戒護安全。
三、少年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
四、少年紀律之執行。
五、少年飲食、衣類、臥具用品之分給及保管。
六、戒護勤務之分配及管理。
七、少年入所、出所登記與攜帶物品、金錢之受付及保管。
八、少年指紋、照相、名籍簿、身分簿之編製及管理。
九、其他有關訓導事項。
女性收容少年之直接管理戒護工作由女性擔任。
第 6 條
衛生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衛生計畫及設施之指導。
二、少年之健康評估、健康檢查、疾病醫療及衛生教育。
三、傳染病之預防。
四、環境衛生清潔檢查及指導。
五、藥品調劑、儲備及醫療器械之管理。
六、少年疾病、死亡之陳報及通知。
七、其他有關身心及衛生保健事項。
第 7 條
總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物、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之管理。
三、糧食之收支、保管、核算及造報。
四、公產及公物之管理。
五、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六、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
第 8 條
人事室掌理少年觀護所人事事項。
第 9 條
政風室掌理少年觀護所政風事項。
第 10 條
會計室掌理少年觀護所歲計及會計事項。
第 11 條
統計室掌理少年觀護所統計事項。
第 12 條
少年觀護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3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九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