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材料試驗所辦事細則(107.01.23 訂定)
民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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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材料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
第 3 條
本所設下列科、室:
一、結構科。
二、路面科。
三、技術科。
四、秘書室。
第 4 條
結構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路工程地質調查、鑽探報告審查及資料管理。
二、公路工程混凝土配比設計。
三、公路工程混凝土材料試驗及品質管理。
四、公路工程鋼筋試驗及品質管理。
五、公路工程標線、標誌試驗及品質管理。
六、公路工程結構材料試驗及品質管理。
七、公路工程結構相關技術之研議及發展。
八、其他有關公路工程結構事項。
第 5 條
路面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路路面工程路基土壤調查及試驗。
二、公路路面工程路基路面設計。
三、公路路面工程瀝青混凝土配比設計。
四、公路路面工程基底層材料試驗及品質管理。
五、公路路面工程瀝青材料與瀝青混凝土試驗及品質管理。
六、公路路面工程相關技術之研議及發展。
七、其他有關公路工程路面事項。
第 6 條
技術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路工程路面管理基本資料之調查。
二、工程試驗室品質管理。
三、工程試驗儀器校驗。
四、資訊作業管理及資通安全維護。
五、公路工程特殊材枓技術案件之研議。
六、公路工程技術資料之蒐集、驗證及管理。
七、公路工程材料相關技術教育訓練。
八、其他有關公路工程技術事項。
第 7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
第 8 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9 條
本所置主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0 條
本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1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