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機關輸出入貨品管理辦法
民國 82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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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貿易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軍事機關係指國防部及其所屬單位。
第 3 條
軍事機構輸出入貨品,免辦輸出入許可證,憑國防部或其授權機關核准文件逕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但輸出入高科技貨品,應依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辦理。
第 4 條
軍事機關輸出入貨品,除依前條規定免辦輸出入許可證外,應依一般輸出入規定辦理。
前項一般輸出入規定經國防部洽商相關主管機關同意者,不適用之。
第 5 條
軍事機關輸出入貨品應列入輸出入統計。但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者,得不以明細品目列計。
第 6 條
軍事機關輸出入貨品,基於國家需要,無法報關,逕於軍事基地交付者,應於事後向海關提供資料,並適用前條規定,列入輸出入統計。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