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熟食混合即食食品類衛生標準

民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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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生熟食混合即食食品係指同時含有生熟食原料之即食性食品。
第 3 條
生、熟食混合即食食品之性狀應具原有之良好風味及色澤,不得有腐敗、
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污染、發霉或含有異物、寄生蟲。
第 4 條
生熟食混合即食食品之微生物限量如下:
┌──────────┬─────┐
│ 項 目 │ 限 量 │
├──────────┼─────┤
│ │ 3 │
│大腸桿菌群(MPN/g) │ 10 以下│
├──────────┼─────┤
│大腸桿菌(MPN/g) │ 陰 性 │
└──────────┴─────┘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