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民間參與省水技術研發獎勵辦法

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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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自來水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五條之二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自然人、法人、學校及其他民間團體,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獎勵。
第 3 條
本辦法獎勵項目以下列各項技術為限:
一、創新、改良或整合省水標章管理辦法所訂省水標章產品之技術。
二、研發建築物雨水貯留工程及設計評估相關技術。
三、研發家庭用水節水監控、管理及設備。
四、研發商業用水節水監控、管理及設備。
五、研發工業用水節水監控、管理及設備。
六、研發農業用水節水監控、管理及設備。
第 4 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獎勵:
一、取得專利:取得我國發明專利或新型專利後未逾一年,且未曾向政府機關申請獎勵或補助。
二、技術研發:
(一) 研發之技術具有商品化潛力。
(二) 未曾向政府機關申請補助或已接受其他單位補助,且補助經費未達申請案件經費百分之五十。
前項申請程序及申請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年度開始後,每三個月召開審查會議審查申請案件;當年度獎勵經費用罄時,已受理申請案件改列為下年度申請案件,並通知申請人。
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產業育成、技術研發、水資源管理之專家學者組成評選小組,審查申請案件與通過審查案件之期中成果及總成果。
第 7 條
審查作業分為初評及複評,其作業程序如下:
一、初評:由中央主管機關就申請者檢送之文件與資料進行審查是否符合第三條及第四條之規定;通過初評之申請者,取得複評資格。
二、複評:
(一)取得專利:由評選小組就專利商品化之可行性,排定獎勵之優先順序。
(二)技術研發:由評選小組就申請研發之技術,審查可應用於既有商品之實用性或具有商品化的潛力,並就通過審查案件者,排定獎勵之優先順序。
前項審查作業必要時得進行實地現勘,或要求申請者提出相關實驗數據、半成品及其他足資證明之驗證文件。
第 8 條
申請案件獎勵額度如下:
一、取得專利:以申請人申請專利支出之相關費用為限,且每案不得逾新臺幣(以下同)二萬元。
二、技術研發:最高以申請案件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為限,且每案不得逾二十萬元。
第 9 條
申請案件獎勵金撥付方式如下:
一、取得專利:通過審查後,由申請人檢附申請專利相關費用憑證,向中央主管機關請領獎勵金。
二、技術研發:
(一)第一期款:通過審查後撥付獎勵額度之百分之十五。
(二)第二期款: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期中成果後,撥付獎勵額度之百分之十五。
(三)第三期款: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總成果後撥付獎勵額度之百分之七十。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