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資訊整合應用服務收費標準
民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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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以下簡稱保險人)資訊整合應用服務收費標準如下:
一、資料處理費:按各年度每一資料檔,每一欄位收取新臺幣二百五十元,各年度之每一資料檔費用最低以新臺幣三千元計。醫學影像部分,所提供之資料檔案以十億位元組(Giga Byte,以下簡稱GB)為計量單位,每案收取申請基本費用新臺幣四千六百七十元,總容量超過五GB後則加計資料處理費,每一GB(含未滿)計收新臺幣五百二十一元。
二、研究人員實地操作費:每半日為新臺幣八百元,全日則為新臺幣一千六百元;另需機器夜間執行之操作每次需新臺幣一千六百元。醫學影像部分,每半日為新臺幣二千八百元,全日則為新臺幣五千六百元;另需機器夜間執行之操作每次需新臺幣五千六百元。
三、資料代處理分析費:每人日收取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未滿一人日者,以一人日計,醫學影像部分,無該項服務。
第 3 條
資料保存費:申請案如於使用資料期限後需展延使用期限暨保留研究分析檔案,申請者得於資料期限內提出申請,資料保存費每半年收費新臺幣二千五百元。醫學影像部分,每半年收費新臺幣一萬元。
第 4 條
政府機關因業務需要,函經保險人同意者,得減免資料處理費及研究人員實地操作費。
第 5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