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臺灣客家文化館場地設備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113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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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場地包括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臺灣客家文化館簡報室、研習教室、國際會議廳、室內斜坡廣場、戶外階梯廣場、好客行尞前方廣場及行政區三樓平臺。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 條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臺灣客家文化館場地設備使用規費基準,規定如附表。
第 4 條
前條收費基準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