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及變更報備準則

民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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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準則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下稱本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下稱事業)辦理報備及變更報備,應自行登入主管機關「多層次傳銷管理系統」(下稱本管理系統)以電子文件方式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以書面方式為之:
一、本管理系統發生故障時。
二、事業因其他不可抗力或特殊因素無法使用本管理系統,經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並獲同意者。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同意之情形。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 條
事業依前條但書規定以書面方式向主管機關辦理報備及變更報備者,應使用報備書及變更報備書。
前項報備書及變更報備書範本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 條
事業得以下列方式之一登入本管理系統:
一、憑證登入:以經濟部簽發之工商憑證登入。
二、帳號登入: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之使用者帳號及密碼登入。前開申請應使用密碼申請書、加蓋事業及其代表人或負責人印鑑,並檢附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為之。密碼申請書範本如附件三。
第 5 條
事業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為報備及變更報備時,應依主管機關於本管理系統所定格式逐項填載。
事業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所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應以上傳電子檔案方式為之,其檔案之格式、位元組及上傳方式,應符合主管機關之規定。
第 6 條
事業依第二條但書規定,以書面方式辦理報備及變更報備者,應於各該事由消滅後七日內,自行至本管理系統完成資料補登。
事業依前項規定所為補登內容,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命其限期補正。
第 7 條
事業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所為補登內容,如與書面報備資料不符時,以書面資料為準。
第 8 條
事業未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完成報備、變更報備及補登者,不得於本管理系統再為變更報備。
第 9 條
主管機關於本管理系統受理事業報備、變更報備或補登,其回復、通知補正或退件,得以電子文件方式為之,不另以書面方式送達。
前項主管機關以電子文件方式所為回復及通知,以電子文件進入事業電子郵件信箱資訊系統時為送達時間。
第 10 條
事業使用本管理系統傳送電子文件,以電子文件進入主管機關資訊系統時為收文時間。
第 11 條
事業應提供常設電子郵件信箱,及確保為可正常收受電子文件之狀態,於使用本管理系統傳送電子文件後,應適時查閱主管機關所為回復及通知。
第 12 條
事業遺失主管機關所核發本管理系統密碼時,應依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申請補發。
第 13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