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高雄港務局辦事細則
民國 93 年 6 月 4 日
手機睡眠
語音選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交通部高雄港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組織條例第十六條訂定之。
第 2 條
本局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依本細則規定辦理。
第 二 章 職掌
第 3 條
本局設港務組、航政組、業務組、工務組、機務組、勞安環保組、研究發展組、員工訓練組、資訊室、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及政風室。
第 4 條
港務組設港灣、繫船、港勤、航管四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商港範圍檢討修訂及都市計畫相關業務處理事項。
二、港區安全管理及災害事故處理事項。
三、小船新(汰)建、停泊及違規管理事項。
四、船舶船員日用品供應業、船舶理貨業、船舶小修業、船舶公證業及船舶勞務業管理事項。
五、船席指定及調配管理事項。
六、船舶進出港口及港內航行交通管理事項。
七、船舶交通管理系統及導航設備維護管理事項。
八、港勤船舶作業維護管理事項。
九、民營港勤業務協調督導事項。
十、商港法與港務管理規則等法規擬議修訂事項。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航管科下設管制台。
第 5 條
航政組設技術、監理、海事三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查丈量及建造、改造船圖審核事項。
二、解體船審核事項。
三、載客船舶適航性抽查事項。
四、船舶進出港簽證事項。
五、船舶登記及註冊事項。
六、船舶運送業監理事項。
七、船務代理業監理事項。
八、海運承攬運送業監理事項。
九、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監理事項。
十、打撈業管理事項。
十一、船員及引水人管理事項。
十二、船舶海事案件調查及海事評議業務事項。
十三、船舶航海及輪機記事簿核閱簽證事項。
十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 6 條
業務組設企劃、營運、客戶服務、業務拓展四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商港設施經營管理事項。
二、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拖駁船業經營許可事項。
三、港埠業務費項目及費率擬訂計收事項。
四、商港服務費收取事項。
五、有關商港營運發展企劃事項。
六、辦理轉投資業務事項。
七、客戶服務事項。
八、商港法及國際商港棧埠管理規則等法規擬議修訂事項。
九、辦理自由貿易港區業務事項。
十、其他交辦事項。
第 7 條
工務組設規劃、設計、工事三科及測量隊,掌理下列事項:
一、發展計畫中之工程、設施規劃之擬訂事項。
二、港工作業許可證(陸上部分)核發事項。
三、各種港灣、土木、建築工程新建及更新之設計、繪圖、估價、審查、建照執照之取得、驗收事項。
四、工程發包、施工督導、考核、驗收、決算之處理事項。
五、航道、船席、泊地及沿岸水深測量,陸上地形、施工及港灣海象之測量調查事項。
六、工程圖檔建立及管理事項。
七、工程技術諮詢事項。
八、工程預算之擬訂及執行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
第 8 條
機務組設機電、船機、通訊三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裝卸機具、船舶資料蒐集、研究及諮詢,長期發展計畫訂定暨中長程汰舊換新計畫審核事項。
二、裝卸機具、船舶採購規範編擬及請購事項。
三、裝卸機具、船舶修護制度之訂定及修正事項。
四、裝卸機具、船舶保養不定期檢查事項。
五、各種電力、電信、照明、消防、給水、空調、監視、電梯、加油設施及運輸機械等機電工程設計暨相關機、水、電證照請領事項。
六、機電、船舶相關工程設計標準蒐集、建立及圖檔管理事項。
七、船舶年度修護計畫編擬、統計及零星修理檢討事項。
八、有線、無線電訊架設管理及證照檢驗申請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
第 9 條
勞安環保組設安全衛生、環境管理、污染防治三科及清潔隊,掌理下列事項:
一、勞工安全衛生管理、運作、檢查、訓練及宣導事項。
二、職業災害處理事項。
三、港區污染防制與協助海污事件處理事項。
四、毒性化學物質管理事項。。
五、生態保育與綠美化工作事項。
六、環境影響評估與監測事項。
七、港區環境清潔、衛生管理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第 10 條
研究發展組設港埠發展、航港資訊、法制業務三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埠經營發展及策略企劃研究、評估、推動、追蹤事項。
二、航港發展、安全管理及相關產業經濟之研究事項。
三、研究成果引進、應用諮詢及處理事項。
四、國內外航港、財經資料蒐集及研析事項。
五、航港資料庫建立及資訊提供事項。
六、圖書蒐集、典藏及管理事項。
七、相關法制業務處理及資料蒐集事項。
八、相關法令適用疑義諮詢及處理事項。
九、協助各業務單位處理相關爭訟及理賠事項。
十、其他交辦事項。
第 11 條
員工訓練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訓練計畫策訂及執行事項。
二、訓練課程規劃及教材審印事項。
三、受訓成效評定及管理事項。
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 12 條
資訊室設系統規劃、程式設計、電腦作業三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資訊業務發展計畫研擬修訂事項。
二、應用作業系統開發維護事項。
三、資訊設備規劃及預算編擬事項。
四、網路連線規劃、建置及管理事項。
五、電腦設備請購經管事項。
六、電腦系統管理操作事項。
七、資訊安全稽核事項。
八、資訊業務委外事項。
九、電腦事務用品經管事項。
十、資訊訓練事項。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第 13 條
秘書室設文書、研考、公關、事務、出納、財產六科及診療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各種會報彙辦及首長簡報製作事項。
二、分層負責及權責劃分事項。
三、施政計畫、工作考成、行政革新、為民服務、人民陳情及出國報告事項。
四、動員準備業務事項。
五、印信典守、文書流程管理、文書處理、檔案管理及文書保密事項。
六、新聞、國會聯繫、參觀接待、睦鄰業務等公共關係事項。
七、港埠設備資料拍攝保存及港史館展覽事項。
八、宣傳刊物編撰事項。
九、國際港埠協會、姊妹港及慶典活動事項。
十、財產、房地之登記、管理及保險事項。
十一、眷舍、宿舍、辦公廳舍營繕、維護及使用管理事項。
十二、財物、事務用品採購、變賣事項。
十三、現金出納、有價證券保管品及出納帳冊報表處理事項。
十四、營業稅申報事項。
十五、診療業務事項。
十六、不屬於其他各組、室事項。
十七、其他交辦事項。
第 14 條
人事室設三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機關組織編制事項。
二、機關人力規劃及評鑑事項。
三、任免、銓敘、俸給及遷調事項。
四、退休、離職、資遣及撫卹事項。
五、考核、獎懲及考成(績)事項。
六、表揚褒獎及申訴事項。
七、差假勤惰管理事項。
八、訓練、進修、講習、出國、考察及勞工教育事項。
九、保險、待遇、福利、互助及各項補助費事項。
十、員工文康活動及慶典集會事項。
十一、勞資關係、工作規則等事項。
十二、人事資料管理事項。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第 15 條
會計室設帳務、檢查、審核、預算、統計五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預算編製事項。
二、預算分配及執行事項。
三、收支審核及記帳憑證編製事項。
四、採購及出租業務監辦事項。
五、補助款申撥、保留事項。
六、會計報告編製及辦理上級暨審計機關查核事項。
七、記帳憑證、會計簿籍及會計檔案管理事項。
八、公務統計、應用統計分析及統計刊物編製事項。
九、主計人員管理事項。
十、其他交辦事項。
第 16 條
政風室設二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政風法令之擬(修)訂及宣導事項。
二、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三、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四、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五、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六、危害及破壞事項之預防及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及審查事項。
八、政風督導小組規劃執行事項。
九、政風機構組織、政風人員之任免、遷調、考績、考核、獎懲及訓練管理事項。
十、政風工作年度計畫之策劃、擬訂、預算編列及推動執行事項。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第 三 章 分層負責
第 17 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局長,襄理局務;主任秘書,襄助局長、副局長處理局務。
第 18 條
港務長,綜理港務事項;總工程司,綜理工務事項;副港務長、副總工程司,襄助港務長、總工程司處理相關業務。
第 19 條
組室主管承局長、副局長之命處理本單位事務,副主管襄助主管處理業務,科長承本單位主管、副主管之命處理業務。
其餘各級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辦理應辦事項。
第 四 章 會議
第 20 條
局務會報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局長主持,副局長、主任秘書、港務長、總工程司、各組、室主管及所屬機構首長暨港務警察、消防單位首長為出席人員,並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
第 21 條
局務會報以外之各項會議視業務需要,由局長或指派專人主持,得隨時召開之。
第 五 章 附則
第 22 條
本局暨所屬機構各項業務權責劃分,依各該分層負責明細表辦理。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局長核定後施行。
所屬機構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該機構擬訂,報本局核定之。
第 23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