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港埠工程處辦事細則

民國 93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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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細則依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港埠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組織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處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處設工程課、浚港課、測量隊、水電所、各工務所、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
第 4 條
工程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工程年度計畫之彙整及管考事項。
二、工程發包、簽約、施工督導、考核、驗收、結算驗收證明書簽發及結算等業務事項。
三、工程檔案管理事項。
四、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訓練宣導及職業災害處理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5 條
浚港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灣疏浚工程年度預算之擬訂事項。
二、港灣疏浚工程之施工、監造等事項。
三、商港區域內海底物打撈清除事項。
四、工地現場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環境污染防治督導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6 條
測量隊掌理下列事項:
一、測量工程年度預算之擬訂事項。
二、港埠設施檢測事項。
三、商港區域內地形地物校測及房產檢丈事項。
四、水文資料蒐集整理事項。
五、工地現場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環境污防治督導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7 條
水電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埠水電工程年度預算之擬訂事項。
二、港埠水電工程之施工、監造等事項。
三、港埠水電設施之緊急災害搶救工程事項。
四、商港區域內高低壓電氣設備檢測事項。
五、工地現場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環境污染防治督導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8 條
各工務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埠工程年度預算之擬訂事項。
二、港埠工程之施工、監造等事項。
三、港埠設施之緊急災害搶救工程事項。
四、工地現場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環境污染防治督導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9 條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施政計畫、工作考成、為民服務、人民陳情案件、出國報告、動員業務事項。
二、各種會報彙辦、首長簡報製作及施政理念宣導事項。
三、印信典守、文書流程管制、文書處理、檔案管理及文書保密事項。
四、新聞轉核、參訪接待、睦鄰業務等公共關係事項。
五、財產管理、保險及變賣事項。
六、辦公廳舍修繕、維護、使用管理事項。
七、財產、事務用品採購及管理事項。
八、現金出納、有價證券保管品、出納帳冊報表處理事項。
九、不屬於其他各課、室、所、隊掌理事項。
十、其他交辦事項。
第 10 條
人事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機關組織編制事項。
二、機關人力規劃及評鑑事項。
三、任免、銓敘、俸給及遷調事項。
四、退休、離職、資遣及撫卹事項。
五、考核、獎懲及考成(績)事項。
六、表揚褒獎及申訴事項。
七、差假勤惰管理事項。
八、訓練、進修、講習、出國、考察事項。
九、保險、待遇、福利、互助及各項補助費事項。
十、員工體育康樂活動有關事項。
十一、勞資關係、工作規則事項。
十二、人事資料管理事項。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第 11 條
會計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預算編製事項。
二、預算分配、執行及保留事項
三、收支審核及記帳憑證編製事項。
四、採購業務監辦事項。
五、補助款申撥、保留事項。
六、會計報告編製及辦理上級暨審計機關查核事項。
七、會計簿籍編製及會計檔案管理事項。
八、年度決算編製事項。
九、料帳處理事項。
十、現金及預算執行查核事項。
十一、統計業務事項。
十二、主計機構組織、主計人員之任免、遷調、考成(績)、考核、獎懲及訓練管理事項。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第 12 條
政風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政風法令之擬(修)訂及宣導事項。
二、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三、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四、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五、危害及破壞事項之預防及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六、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及審查事項。
七、政風督導小組規劃執行事項。
八、政風機構組織、政風人員之任免、遷調、考成(績)、考核、獎懲及訓練等管理事項。
九、政風工作年度計畫之策劃、擬訂、預算編制及推動執行事項。
十、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第 13 條
處長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處長襄理處務。
第 14 條
課、室、所、隊主管承處長、副處長之命,處理本單位事務。
其餘各級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辦理應辦事項。
第 15 條
處務會報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處長主持,副處長、專員、各課、室、所、隊主管為出席人員,並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
第 16 條
處務會報以外之各項會議,視業務需要,由處長或指派專人主持,得隨時召開之。
第 17 條
本處各項業務之權責劃分,依分層負責明細表辦理。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擬訂,報請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核定之。
第 18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