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申請規費收費準則

民國 99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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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準則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申請規費,每件著作新臺幣五千元。
第 3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