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遴聘辦法
民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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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資政、國策顧問之遴聘,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3 條
資政、國策顧問由總統遴聘之,聘期不得逾越總統任期,並於總統任期屆滿時當然終止。
第 4 條
資政、國策顧問均為榮譽銜,並為無給職,得向總統提供意見,並備諮詢。
第 5 條
資政、國策顧問得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遴聘之:
一、曾任政府機關、民意機關重要職務或主要政黨負責人,政績卓著。
二、社會各領域傑出或專業人士,貢獻卓著。
三、對國家有特殊貢獻或對於國家大計具有卓識碩見。
第 6 條
資政、國策顧問受聘期間,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予解聘:
一、有危害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之行為。
二、有重大影響政府聲譽之行為。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