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綜合調度所辦事細則

民國 95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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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細則依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組織通則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綜合調度所(以下簡稱本所)業務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之。
第 3 條
本所設左列各組、室:
一、綜合組。
二、行車組。
三、客車組。
四、貨車組。
五、計畫組。
六、行控一室。
七、行控二室。
八、行控三室。
九、人事室。
各組、室掌理事項,依照本局所屬分支機構組織通則及實際業務情況訂定之。
第 4 條
綜合組掌理左列事項:
一、局本部應變中心、營運管制中心辦公室管理及、民防、消防等事務。
二、年度預算編製事項。
三、預算分配及執行事項。
四、收支審核、預算動支及請款報銷清單編製事項。
五、現金出納、有價證券保管及出納帳冊報表處理事項。
六、辦理個人所得稅之扣繳及申報事項。
七、宿舍、財產管理。
八、職工福利、採購核銷、儲備品、事務性等管理。
九、文康活動、自強活動。
十、公文收發、印信典守、文書檔案等管理。
十一、兼辦政風工作。
十二、兼辦勞安工作項目如下:
(一)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與檢查事項。
(二)年度勞工安全衛生訓練計畫及執行事項。
(三)職業災害及健康管理業務。
(四)辦理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資料及建議案。
(五)勞工安全衛生宣導事項。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第 5 條
行車組掌理左列事項:
一、本局主要列車行駛概況紀錄、查詢及災害、事故緊急應變通報、處理事宜。
二、各級列車加開、停駛、變更事宜。
三、全路工務工程、電務工程之路線封鎖、電車線斷電施工事宜及配合路外單位工程施工之行車命令製作與發布。
四、施工路段慢行之審核及發布,路線隔斷審核與登記。
五、本局主要列車延誤分析、統計資料之蒐集及彙總、相關報表製作。
六、加開列車機班、車班、編組計畫及列車試運轉、送變更事宜。
八、行車相關業務公文文書製作及答覆旅客申訴列車晚點調查案件。
九、本局與中央氣象局合作建置強震觀測站及速報系統,有關資訊蒐集、設備維護事宜。
十、防情電話之定時通話測試。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第 6 條
客車組掌理左列事項:
一、客車、行李車之增添、淘汰及更新改造之建議。
二、各種客車、行李車及郵政車固定編組及定期加掛車之運用計劃。
三、訂定行包專車運用計劃。
四、地方政府、民代、旅客對客車輸送計劃之建議改進事項研擬答覆。
五、客車運用效率之調查分析及改進之建議。
六、客車運用績效考核方法之擬訂。
七、客車輸送措施之改進建議事項。
八、客車輸送事故之調查、審議、防範及改進之建議。
九、平快車以下各種團體旅客及包車輸送。
十、加開臨時旅客列車編組計劃運用。
十一、客車、行李車臨時加掛運用與指定迴送。
十二、客車編組臨時變更運用等措施。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第 7 條
貨車組掌理左列事項:
一、年度預算編列。
二、貨物輸送有關規章之修定。
三、貨車運用調配計劃。
四、特種運輸計劃。
五、貨車出租、停租核辦業務。
六、貨車、輸送用具作營業外之核辦。
七、貨車輸送用具、裝卸搬運用具運用計劃。
八、貨車停站中轉標準時間之擬訂。
九、貨車運用效率管制表、各項調配表、貨運概況表填造。
十、貨車、輸送用具、搬運裝卸用具增添、汰舊、改造計劃。
十一、商定運送貨物之核辦。
十二、有關貨物輸送站場、路線及相關設備需求之規劃建議。
十三、運輸中斷時貨物接駁運輸之指定措施。
十四、貨車輸送事故之調查、審議及防範事宜。
十五、輸送業務檢查。
十六、路線、電車線施工封鎖協辦事項。
十七、重大事故、天然災害營運管制中心之協辦事項。
十八、有關文電之處理。
十九、其他交辦事項。
第 8 條
計畫組掌理左列事項:
一、全線列車局部性與全面性改點工作。
二、函覆民代及一般民眾有關列車改點建議案工作。
三、隨時更新列車改點版本,並印製相關圖、表報工作。
四、全線分改善行車資訊分析與研議。
五、本列車時刻表網頁,即時修訂及編排(含臨時加開旅客列車)。
六、簽訂電腦化列車排點維護及系統研發工作。
七、行車計劃相關業務公文文書製作等工作。
八、其他交辦事項。
第 9 條
綜合調度所行控室轄區:
一、行控一室:八堵-蘇澳站及平溪線、深澳線
基隆-竹南站及林口線、內灣線
二、行控二室:竹南-彰化站(含縱貫線及臺中線)
彰化-臺南站及集集線(含臺中港線)
三、行控三室:臺南-臺東站(含臨港線)
臺東-蘇澳新站
行控一室、二室、三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辦理行車調度工作、登記及繪製運行圖。
二、行車事故及災害之應變處理措施及通報。
三、對於工程施工之路線封鎖、慢行、電車線斷電、電搖車行駛等申請之准許與發布行車命令。
四、臨時列車時刻變更、加開、停駛及臨時列車之計劃與執行。
五、列車延誤之分析及製作分析表。
六、有關行車文電之收發及整理。
七、對於動力車及機班調度之協調及列車乘務員之臨時指派。
八、其他交辦事項。
第 10 條
人事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機關組織編制事項。
二、機關人力規劃及評鑑事項。
三、任免、銓敘、俸給及遷調事項。
四、退休、離職、資遣及撫卹事項。
五、考核、獎懲及考成(績)事項。
六、表揚褒獎及申訴事項。
七、差假勤惰管理事項。
八、訓練、進修、講習、出國、考察及勞工教育事項。
九、保險、待遇、福利互助及各項補助費事項。
十、員工文康活動及慶典集會事項。
十一、勞資關係及工作規則事項。
十二、人事資料管理事項。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第 11 條
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所長襄助之。
其餘各級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
第 12 條
本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分層負責明細表報請運務處核定實施。
第 13 條
各層主管對前條逐級授權事項,如發現被授權人有違反法令、逾越權限或指示原則者,得隨時糾正之,必要時並得變更授權範圍。
第 14 條
依分層負責之規定處理公務,如遇臨時特別案件必須緊急處理時,各層主管得依其職掌先行處理補請核定。
第 15 條
本所各級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適當人員代理其職務。
第 16 條
本所設所務會議,以所長、副所長、各級主管組成之。必要時得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第 17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