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牛羊脂衛生標準
民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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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食用牛羊脂之原料來源,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並來自屠宰時健康之牛或羊所取得之清潔完整且可供食用之脂肪組織,及帶骨或肌肉之脂肪部分熬製而成之食用牛羊脂。
第 3 條
食用牛羊脂應具良好色澤(灰白色至淡黃色),不得有異味或酸敗氣味。
第 4 條
食用牛羊脂之酸價,應為 2.5 mg KOH/g fat 以下。其衛生安全,應另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定之其他相關標準。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