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水經營業收取再生水費計算公式準則

民國 105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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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準則依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再生水費計算公式如下:平均單位再生水費(新臺幣元/立方公尺)=(開發營運成本+合理利潤+各項賦稅)(新臺幣元)/售水量(立方公尺)。
第 3 條
前條所稱開發營運成本,指經營再生水事業之下列各款支出項目:
一、原水費用:自取引廢(污)水或放流水輸送至水處理設施進水口所發生之各項費用。
二、水處理費用:自水處理設施進水口至出水口為處理水質所發生之各項費用。
三、供水費用:自水處理設施出水口輸送再生水所發生之各項費用。
四、業務費用:業務部門所發生或攤計之各項費用。
五、管理費用:管理部門所發生或攤計之各項費用。
六、其他營業費用:包括研究發展、員工訓練、其他環保支出等費用。
前項各款支出項目,應加計營運發展需要及物價變動因素推算之。
第 4 條
第二條所稱合理利潤,指資產重估後之業主權益乘投資報酬率。
前項投資報酬率定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九,但得依當地通行利率、利潤率彈性調整之。
第 5 條
第二條所稱各項賦稅,指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第 6 條
第二條所稱售水量,指再生水經營業預定供應水量。
第 7 條
再生水經營業為維持連續足夠之水壓及水量予用戶使用,得依用戶水量、配水管徑大小、基本營運維持需要,訂定各口徑基本費,並依第二條計算公式,按實際用水量採分段(級)費率計收水費。
第 8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