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服制規則
民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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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則依憲法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大法官於憲法法庭執行職務時,應依本規則規定穿著制服。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 條
大法官制服為心形領、寬袖長袍,應採用黑色衣料製作,正面及背面形式分別如附圖(一)(二);外罩紫紅色絨質披肩,形式如附圖(三)。
第 4 條
大法官穿著制服時,應於制服內穿著白色或素色有頸扣有領上衣,並得結領帶或領結。
第 5 條
律師及書記官於憲法法庭執行職務時,其服式依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服制規則之規定,並依前條規定穿著。
第 6 條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