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資料電子傳輸辦法

民國 108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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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傳輸,指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及中央主管機關主管之省級社會福利財團法人(以下簡稱社福法人)將文件、資料上網登錄、傳遞至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設置之網站。
第 3 條
自本部公告之日起,社福法人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當年度經董事會通過之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相關文件、資料,以電子傳輸方式,報本部備查。
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其風險評估報告,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 4 條
社福法人應於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前一年度經董事會通過之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相關文件、資料,以電子傳輸方式,報本部備查。
置有監察人之社福法人,其監察人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併同前項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以電子傳輸方式,報本部備查。
第 5 條
社福法人之財務報表,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經本部公告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本部得命該等社福法人,將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所定應主動公開之全部或一部資訊,以電子傳輸方式,上傳至該網站公開之。
第 6 條
電子傳輸之流程如下:
一、依本部提供之帳號、密碼及其他相關資安防護措施登入。
二、登錄及傳輸董事會通過第三條、第四條所定資料之會議紀錄。
三、登錄及傳輸第三條、第四條所定前款以外文件、資料。
四、確認送出。
前項電子傳輸之格式,以本部於網站公告者為限。
第 7 條
社福法人於前條網站登錄及傳輸之文件、資料,不得有虛偽不實或隱匿之情事。
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定備查之文件、資料,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存十年。
第 8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