卵磷脂衛生標準
民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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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於以大豆、其他植物或動物為來源之卵磷脂。
第 3 條
卵磷脂之重金屬限量如下:
一、砷:3 ppm 以下(以 As 計)。
二、重金屬:40 ppm 以下(以 Pb 計)。
三、鉛:10 ppm 以下。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