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南區臨時工程處辦事細則

民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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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南區臨時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處長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第 3 條
主任工程司之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處設下列科、室、段:
一、設計科。
二、工程科。
三、用地科。
四、勞安科。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主計室。
九、各工務段。
第 5 條
設計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路整建計畫擬訂、管理、執行與計畫路線之先期勘察及方案擬定。
二、公路整建工程規劃、測量、設計、地質探查之審核、管制及考核。
三、公路整建工程環境影響評估案件規劃、設計階段之審核、管制及考核。
四、公路整建工程資訊作業管理維護。
五、工程研究發展管制及考核。
六、其他有關規劃及設計事項。
第 6 條
工程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工程採購案件。
二、公路整建工程施工之審核、管制及考核。
三、公路整建工程品質稽查計劃之擬定、執行、檢驗及移交。
四、工程計畫年度預算之執行及管控。
五、建築工程施工之審核、管制及考核。
六、工程相關教育訓練作業。
七、工程爭議調解、仲裁或訴訟業務。
八、其他有關工程及品質管理事項。
第 7 條
用地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工程用地取得案件之處理。
二、公路產權維護及地籍管理。
三、其他有關工程用地事項。
第 8 條
勞安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路土木工程或營建工程工地職業災害之調查、處理、防止及改善。
二、公路土木工程或營建工程勞工職業安全衛生、環境保護之管理及督導。
三、公路土木工程或營建工程勞工職業安全衛生自動檢查計畫之研擬、執行、督導及追蹤處理。
四、公路土木工程或營建工程勞工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五、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
六、其他有關公路土木工程或營建工程勞工職業安全衛生事項。
第 9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科、室、段事項。
第 10 條
人事室掌理本處人事事項。
第 11 條
政風室掌理本處政風事項。
第 12 條
主計室掌理本處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3 條
各工務段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路整建工程之執行。
二、各項工程之交通維持、勞工職業安全衛生、環境保護之工地督導及稽查。
三、工程災害之緊急處理。
四、其他有關工務工程事項。
第 14 條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5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