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屬各分局組織通則
民國 88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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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通則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屬各分局(以下簡稱各分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標準、度量衡、檢驗業務之推行及管理事項。
二、度量衡器之檢定、檢查及校正等實施事項。
三、國內產銷及輸出與輸入農工礦產品之檢驗及技術服務事項。
四、品質保證制度之推行、審核及管理事項。
五、標準、度量衡、檢驗與品質保證等國際合作業務之執行及資料蒐集、供應事項。
六、驗證體系及產品標誌之推行事項。
七、其他有關標準、度量衡、檢驗及品質保證事項。
第 3 條
各分局設五課或六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 4 條
各分局設秘書室,掌理機要、文書、法制、印信、出納、庶務、公共關係、研考及其他不屬於各課、室事項。
第 5 條
各分局應標明各該所在地之名稱。
第 6 條
各分局置分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綜理分局局務;副分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襄理分局局務。
第 7 條
各分局置秘書三人或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課長五人或六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技正十七人至二十五人,專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三十六人至六十二人,課員十一人至十六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十一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十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四人至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二人至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 8 條
各分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9 條
各分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10 條
各分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11 條
第六條至第十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 12 條
各分局辦事細則,由各分局擬訂,報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核定之。
第 13 條
本通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