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收費標準
民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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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七條第三款及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保險對象向保險人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以下稱健保 IC 卡)之收費數額,每張新臺幣二百元。但保險對象申請首張健保IC卡,或申請換發之健保IC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收費用:
一、非人為造成卡體與晶片之彎折、刮壓裂痕、凹凸變形以及晶片脫落、變色或磨損,致無法使用者。
二、保險對象基本資料印製錯誤者。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