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辦事細則
民國 91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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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組織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所業務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之規定。
第 二 章 職掌
第 3 條
運輸計畫組職掌如下:
一、全國性及區域性整體運輸系統之分析研究與發展建議事項。
二、軌道、公路、海運及空運運輸部門子系統之研究與發展建議事項。
三、重大交通建設之先期研究規劃事項。
四、配合都市及區域發展中有關運輸部門之研究與審核建議事項。
五、運輸規劃理論與方法之研究事項。
六、運輸規劃支援軟體系統之開發研究事項。
七、其他有關運輸規劃研究事項。
第 4 條
運輸工程組職掌如下:
一、特定運輸工程建設計畫之推動與建議事項。
二、補助地方交通建設工程計畫之審核與建議事項。
三、運輸通信部門經建計畫之審議及執行之檢討事項。
四、全國性與區域性綜合開發計畫有關運輸部門執行情形之彙報事項。
五、公路、軌道、港埠、河道、機場等工程技術之研究與發展事項。
六、其他有關運輸工程事項。
第 5 條
運輸經營管理組職掌如下:
一、運輸經營管理政策、法規、制度之研究與建議事項。
二、運輸經濟課題之研究事項。
三、大眾運輸投資計畫經濟評估與財務分析之審議及建議事項。
四、運輸經營管理技術之研究、發展與推廣事項。
五、運輸事業經營及管理課題之研究事項。
六、促進民間參與交通建設之研究與建議事項。
七、發展大眾運輸相關課題之研究與建議事項。
八、物流、運籌等相關課題之研究與建議事項。
九、其他有關運輸經營管理研究事項。
第 6 條
運輸安全組職掌如下:
一、運輸安全政策、制度與組織檢討、分析、研究與建議事項。
二、運輸安全相關資料調查、分析與資訊系統研發事項。
三、重要運輸安全問題檢討、分析、研究與改進建議事項。
四、運輸安全先進科技規劃設計、研究與發展事項。
五、運輸安全相關實務技術檢討、研發、改進、推廣與計畫審核事項。
六、易肇事路段改善計畫研擬、技術研發與推動事項。
七、道路交通安全之工程、教育、宣導、監理、執法及保險等相關課題研究與推廣事項。
八、運輸之人因工程課題分析與研究事項。
九、軌道運輸安全課題分析與研究事項。
十、水運安全課題分析與研究事項。
十一、分析與研究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運輸安全研究事項。
第 7 條
運輸資訊組職掌如下:
一、運輸資通訊應用與技術之研發及推廣事項。
二、運輸基本資料之調查、彙集、統計、分析及編輯事項。
三、本所圖書資料之蒐集、購置、交換及管理事項。
四、本所出版品與資料之提供及發行管理事項。
五、本所資訊系統之建立、維護與管理事項。
六、本所資訊訓練與技術支援事項。
七、運輸研究相關應用軟體之開發、引進及更新維護事項。
八、其他有關運輸資訊研究事項。
第 8 條
綜合技術組職掌如下:
一、智慧型運輸系統及其他運輸科技之研究與發展、技術移轉及應用推廣事項。
二、環境影響說明或評估之交通運輸審查事項。
三、交通衝擊評估之相關研究與發展及審查事項。
四、運輸能源發展政策及相關課題之研究與發展事項。
五、永續運輸發展政策及相關課題之研究與發展事項。
六、國內外運輸相關機構及團體之聯繫及合作事項。
七、其他有關運輸綜合技術研究事項。
第 9 條
港灣技術研究中心職掌如下:
一、港灣構造物之開發及設計研究事項。
二、港灣設計、施工、維修及估價手冊研訂事項。
三、台灣四周海氣資料調查建構分析研究事項。
四、港灣及海岸水工模型試驗、海岸水力學研究等事項。
五、港灣構造物基礎研究事項。
六、港灣及鄰近海岸大地監測調查研究事項。
七、港灣工程材料調查及試驗研究事項。
八、港灣構造物腐蝕診斷與防制研究事項。
九、港灣及海岸水力研究、數值模擬計算及資料處理系統開發等事項。
十、港灣及海岸環境地理資訊系統建置及維護事項。
十一、港埠運輸系統運量分析、預測及研究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港灣及海岸工程技術研究事項。
第 10 條
秘書室職掌如下:
一、施政計畫及工作報告之編擬事項。
二、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工作之推動事項。
三、文書收發、查催、繕校及檔案管理事項。
四、印信典守事項。
五、採購、財產登記及保管事項。
六、房屋修繕管理事項。
七、工友、司機及技工之管理事項。
八、車輛調配、保養及油料使用之管理事項。
九、現金及票據保管事項。
十、員工薪給發放事項。
十一、各項會議與各種慶典會場佈置及茶水供應事項。
十二、公保費、勞保費之繳納事項。
十三、公共關係及新聞聯繫發布事項。
十四、召開本所工作會報應行辦理事項。
十五、其他不屬於各單位職掌之事項。
第 11 條
人事室職掌如下:
一、組織編制、職務規劃管理及員額分配事項。
二、職員任免、遷調、銓審及俸給事項。
三、職員考績、獎懲及勤惰考核事項。
四、職員待遇、福利事項。
五、職員保險、退休及撫卹事項。
六、職員訓練、進修及考察事項。
七、員工品德及對國家忠誠之查核事項。
八、人事資料登記管理事項。
九、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第 12 條
會計室職掌如下:
一、預(概)算及預算分配之籌劃編製事項。
二、預算之執行、控制及財務之稽核事項。
三、會計憑證之審核、編製及送審事項。
四、會計簿籍之登記、會計報告、績效報告及工作進度報告之編製事項。
五、財產增減之審核及統制帳之登記事項。
六、經費流用及保留之申辦事項。
七、支票之會簽、庫存現金票據、銀行存款之查點事項。
八、半年結算及決算之編製事項。
九、採購案件之核議與監辦事項。
十、債權、債務及各種契約合同之會核登記事項。
十一、會計制度與財務章則辦法之研擬及修訂事項。
十二、會計人員之任免、遷調、考核、獎懲之擬辦事項。
十三、公務統計資料之蒐集、分析及編報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三 章 權責
第 13 條
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 14 條
副所長襄理所務,並督導相關研究工作之推動及協調事項。
第 15 條
主任秘書襄助所長處理所務,其權責如下:
一、施政計畫及工作報告之編撰事項。
二、各組室業務執行之協調及管考事項。
三、公文核閱及文稿核判事項。
四、所長授權處理事項。
五、其他所長交辦事項。
第 16 條
各組室主管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籌劃、執行、監督及考核事項。
二、主管業務之核定或核轉事項。
三、授權範圍內主管業務文稿之判行事項。
四、所屬人員任免、考核、獎懲之建議及核轉事項。
五、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第 17 條
各單位應就主管業務,詳列分層負責明細表,由秘書室陳報所長核定施行。
第 18 條
所長對於前條授權事項,如發現違失或逾越權限時,應隨時糾正或變更授權範圍。
第 19 條
本所各單位執行職務,有互相關聯者,應會商辦理;其意見不同時應陳明所長裁決,必要時得由所長或主任秘書協商處理之。
第 四 章 會議
第 20 條
本所每兩週召開工作會報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由所長擔任主席。
第 21 條
本所工作會報,除各單位主管必須參加,並就其主管業務定時提報外,所長得指定業務有關人員參加。
第 22 條
本所基於業務需要,得隨時召集有關業務單位人員會商,由所長或指定業務主管主持之。
第 五 章 人事管理
第 23 條
本所新進職員,應依規定填報有關資料與辦理報到手續。
第 24 條
本所員工除因公或請假外,應依有關規定上、下班,並親自刷卡。
第 25 條
本所員工之差假,除病假外,應於事先辦妥差假手續。
第 六 章 事務管理
第 26 條
本所之事務管理,依行政院頒行之事務管理規則辦理。
第 27 條
員工領用辦公用品,應事先填列物品領用單,經業務單位主管核閱後,送物品保管單位登記領用。
第 七 章 財務管理
第 28 條
本所歲入、歲出預(概)算,由會計室依有關法令及施政計畫編列後,送請所長核定。
第 29 條
本所會計事項之處理,依會計法、審計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30 條
本所款項之收支,由會計室審核憑證、製作傳票,送請所長核定後執行,並登帳保管。
第 31 條
員工薪津由秘書室編造名冊送會人事會計審核後發放。
第 八 章 公文處理
第 32 條
本所公文收到後,由秘書室指派專人分別編號、登記、分送主辦單位處理。
第 33 條
歸檔案件如需調閱時,應填寫調卷單,經主管核章後,向經管檔案人員調取;機密文件得由申請人親自調取,非其承辦業務,未經承辦單位主管同意者,不得調閱。
第 34 條
公文之處理,最速件隨到隨辦,速件不得超過三天;機密或所長親啟文件應登記於收文簿,原封送請所長或指定專人拆閱。
第 35 條
公文核判後,由秘書室繕校寄發。
第 36 條
公文發出後,應由收發文人員將原稿一併送交檔案人員分類、歸檔,妥為保管。
第 37 條
會簽公文應視同速件處理。
第 38 條
本所公文之處理,除前速規定外,依有關文書作業規定辦理。
第 九 章 附則
第 39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