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物化粧品檢驗封緘及對照標準品供應收費標準
民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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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藥事法第一百零四條之二第二項、醫療器材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三十條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 條
本標準收費項目及收費數額如附表。
第 3 條
基於人道、救濟並鼓勵善舉,有關國際組織、國家或廠商捐贈生物製劑(附表編號D類)供為無償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免繳納檢驗費及封緘費。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