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生物製劑收費標準
民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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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為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製造及委託製造供應之生物製劑。
第 3 條
本標準所稱生物製劑為抗蛇毒血清。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 條
生物製劑製造供應之品目及收費金額如附表。
第 5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日修正之第四條附表,自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