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事業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地上權徵收補償辦法

民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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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土地徵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於依本條例第三條第四款興辦之水利事業。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 條
地上權之補償費,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穿越土地之上空者:地上權補償費等於徵收補償地價乘以穿越地上高度補償率(如附表一)。
二、穿越土地之下方者:地上權補償費等於徵收補償地價乘以穿越地下深度補償率(如附表二)。
穿越土地之土地改良物需一併拆遷時,其補償比照本條例徵收土地改良物之規定辦理。
第 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