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採訪規則

民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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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則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媒體採訪人員進入立法院(以下簡稱本院)採訪,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採訪規則辦理。

第 3 條
媒體採訪人員進入本院採訪,應依規定申請採訪證件,佩掛胸前明顯處,以資識別;必要時,得查驗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或對採訪器材進行安全檢查。
前項採訪證件之發放規定,由本院秘書處訂定之。

第 4 條
前條採訪證件僅供進入本院採訪識別用,不得轉借或影印使用。

第 5 條
為維護國會尊嚴,媒體採訪人員應於本院規劃之採訪區域內採訪。採訪時,應遵守本院有關規定,不得有鼓譟、喧鬧、破壞公物、妨礙辦公、吸菸、飲食及干擾會議進行等行為。

第 6 條
媒體採訪人員於本院進行採訪時,其採訪人數、位置、設備器材及電源、影音或其他線路之架設,應遵照本院之規定。
前項採訪人員及其設備器材,應注意不得阻礙人員通行;其架設之電源、影音或其他線路,應注意不得任意跨越或占用走道,並保持動線淨空,以維護採訪秩序及人員安全。

第 7 條
媒體採訪人員除採訪當時外,禁止於本院長時擺置桌椅、燈具、攝影機架、電視機等採訪設備。如有妨礙通行或干擾採訪秩序時,本院現場相關人員得逕予移離。

第 8 條
本院舉行秘密會議及未開放採訪之會議,不得採訪。辦公區域或委員研究室,未經同意,不得進入採訪或逗留守候。

第 9 條
媒體採訪人員如有違反本規則之情事或有妨礙其他媒體採訪、言語謾罵、肢體動作致危害他人安全之虞者,本院現場相關人員得制止之;經制止無效或情節重大者,並得禁止其進入本院採訪或限制於一定期間不得在本院採訪。

第 10 條
本規則經提報院會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