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收費標準
民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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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容器)型式認可者,應繳納下列費用:
一、審查費:新臺幣二千二百元。
二、證書費:新臺幣六百元。
第 3 條
申請容器型式認可證書換發或補發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六百元。
因中央主管機關變更登錄證書格式、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地址變更而申請換發者,免繳納證書費。
第 4 條
申請容器型式認可證書延展者,應繳納下列費用:
一、審查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二、證書費:新臺幣六百元。
第二條、前條第一項及前項申請,經撤回或駁回者,退還證書費。
第 5 條
申請容器個別認可者,應繳納下列費用:
一、審查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二、合格標示:鋼製容器合格標示,每張新臺幣六元;複合材料容器合格標示,每張新臺幣七元。
第 6 條
申請容器個別認可補正試驗者,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五百元。
第 7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