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案件卷內文書之重製及付與複本費用徵收標準

民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播放模式
手機睡眠
語音選擇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聲請重製解釋案件之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複本,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一、卷內文書之黑白影印、列印費,B5、A4 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二元,B4、A3 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三元;彩色影印、列印費,B5、A4 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十五元,B4、A3 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三十元。
二、卷內文書之電子掃描費,每頁徵收新臺幣一元。如自備器材操作或給閱卷內文書電子卷證者,不另徵收費用。
三、因攝影、電子掃描卷內文書或複製電子卷證而請求交付光碟,每張光碟徵收新臺幣五十元。如儲存於自備之電子儲存媒體者,免予徵收。
四、郵遞費:依實支數額徵收。
請求就卷內文書電子掃描或複製電子卷證並列印或交付光碟,依前項各款規定分別計費,合併徵收。
依本條規定徵收之費用,應覈實計算金額收費,製發收據交付聲請人;所徵收之費用應繳交國庫。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