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學校辦事細則
民國 112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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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少年矯正學校(以下簡稱矯正學校)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校長綜理校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校長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矯正學校設下列處、隊、室:
一、教務處,分教學、註冊及設備三組辦事。
二、學生事務處,分訓育、生活輔導及行政三組辦事。
三、輔導處,設輔導組辦事。
四、總務處,分庶務及出納二組辦事。
五、警衛隊。
六、醫護室。
七、人事室。
八、政風室。
九、主計室。
矯正學校得設分校。
第 5 條
教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教育實施計畫之擬訂。
二、學生之註冊、編班與編級及課程之編排。
三、學生實習指導及建教合作。
四、學生技能訓練、技能檢定之規劃及執行。
五、學生課業及技訓成績之考核。
六、圖書管理及學生閱讀書刊之審核。
七、校內出版書刊之設計及編印。
八、教學設備、教具圖書資料供應及教學研究。
九、與輔導處配合辦理輔導業務。
十、學生轉銜復學相關業務。
十一、其他有關教務事項。
第 6 條
學生事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訓育實施計畫之擬訂。
二、學生生活、品德之指導及管教;學生紀律及獎懲。
三、學生累進處遇之審查。
四、學生假釋、免除與停止執行之建議及陳報。
五、學生體育訓練及課外康樂活動。
六、與輔導處配合實施生活輔導。
七、性別平等及防制校園霸凌。
八、學生入校、離校之登記與攜帶物品、金錢之受付、保管及學生指紋、照相、名籍簿、身分簿之編製及管理。
九、其他有關學生事務事項。
第 7 條
輔導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輔導實施計畫之擬訂。
二、建立學生輔導資料。
三、學生個案資料之調查、蒐集及研究。
四、學生智力、性向與人格等各種心理測驗之實施及解析。
五、學生個案資料之綜合研判、分析及鑑定。
六、實施輔導、諮商及學生輔導成績之考核。
七、輔導性刊物之編印。
八、學生家庭訪問、親職教育、離校後之追蹤輔導及更生保護等社會聯繫。
九、輔導工作績效報告、檢討及研究。
十、辦理特殊教育及其他有關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學生輔導與社會資源運用之規劃及執行。
第 8 條
總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物、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之管理。
三、糧食之收支、保管、核算及造報。
四、公產及公物之管理。
五、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六、學生死亡及遺留物品處理。
七、不屬其他各處、隊、室事項。
第 9 條
警衛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學校之巡邏查察及安全防護。
二、學生安全與秩序維護及校外護送。
三、學生獎懲事宜之協助。
四、天災事變、學生擅自離校及其他緊急事故發生時之處置。
五、器械、戒具、無線電通訊機與告警設備之保管、訓練及使用。
六、警衛勤務之分配及執行。
七、其他有關安全維護管理事項。
第 10 條
醫護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學校衛生計畫之擬訂與設施及環境衛生之清潔檢查。
二、學生之健康檢查、疾病醫療、衛生教育、傳染病防治及健康促進事項。
三、學生健康資料之管理。
四、藥品之調劑、儲備及醫療器械之管理。
五、學生疾病與死亡之陳報及通知。
六、其他有關身心及衛生保健事項。
第 11 條
人事室掌理矯正學校人事事項。
第 12 條
政風室掌理矯正學校政風事項。
第 13 條
主計室掌理矯正學校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4 條
矯正學校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5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