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電信信令人口統計資料收費標準
民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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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內政部電信信令人口統計資料,每單元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自然人申請,收取服務費新臺幣五百元及代收權利金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合計收費新臺幣二千元。
二、法人申請,收取服務費新臺幣五百元及代收權利金新臺幣九千元,合計收費新臺幣九千五百元。
前項所稱單元,依下列規定:
一、最小統計區:指內政部公布之統計區分類系統資料標準之最小統計範圍。
二、村(里):指地方行政區域之村或里。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