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汰老舊機車換購電動機車溫室氣體減量獎勵辦法
民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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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老舊機車: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三十日(含)前出廠之燃油機車。
二、電動機車:指依經濟部推動電動機車產業補助實施要點,由經濟部認可之國內合格電動機車製造商所生產並取得合格產品認可之重型、輕型及小型輕型等級電動機車。
第 3 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
一、年滿十八歲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或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之外籍人士。
二、獨資、合夥或法人。但公務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與機車整車或零組件生產、銷售商及將新購電動機車用於租賃、共享者,所購買電動機車不予獎勵。
前項第一款年齡認定,以購車發票日期為準。
第 4 條
依本辦法申請獎勵者需符合下列條件:
一、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獎勵期間完成老舊機車車籍報廢及車體回收,且新購電動機車於國內使用。
二、同意將完成老舊機車車籍報廢及車體回收且新購電動機車之溫室氣體減量效益每輛機車二.三公噸二氧化碳當量歸屬中央主管機關。
第 5 條
依本辦法申請獎勵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第 6 條
申請獎勵者,應檢具下列文件,自行或委託車輛製造廠或銷售商,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其以網路方式申請者,應檢具第一款及第四款文件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申請:
一、申請表及溫室氣體減量效益歸屬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書;新購電動機車及淘汰老舊機車所有人非同一人,應另檢具由新購電動機車及淘汰老舊機車所有人共同簽署之保證書,由新購電動機車所有人提出申請。
二、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如為外籍人士,應檢具中華民國居留證影本及所得稅納稅證明影本,但持外僑永久居留證且於取得永久居留證之日起購車,免檢具所得納稅證明影本,並以購車發票日期為準。
三、老舊機車之中央主管機關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影本或廢機動車輛回收證明影本。
四、新購電動機車之行車執照影本、發票影本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影本,註明申請獎勵者之姓名及牌照號碼;電子發票或收銀機發票無法登錄申請獎勵者姓名及牌照號碼時,應由開立發票之公司或交車之經銷商以人工手寫並加蓋發票章;如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並註明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第 7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應即通知申請獎勵者補正,補正次數以一次為限,補正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駁回申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延長補正期限或再次通知補正者,不在此限。
第 8 條
淘汰老舊機車換購電動機車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獎勵每輛電動機車新臺幣一千元。
以電匯方式撥付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於獎勵金內扣除匯款手續費;以書面申請者,得以支票撥付。
第 9 條
申請獎勵者檢具之文件有虛偽不實情事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獎勵,並追繳已領之獎勵金。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