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處務規程

民國 111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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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規劃組,分五科辦事。
二、通報應變組,分四科辦事。
三、輔導培訓組,分四科辦事。
四、稽核檢查組,分四科辦事。
五、法規及國合組,分三科辦事。
六、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七、人事室。
八、政風室。
九、主計室。

第 5 條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家資通安全政策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二、國家資通安全計畫與資源分配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督導考核。
三、本署年度施政計畫、中程施政計畫與個案計畫之規劃、執行及管考。
四、政府機關(構)資通安全與人力配置之統籌規劃、協調及推動。
五、政府機關(構)與公營事業機構資通安全業務之評鑑及考核。
六、本署業務績效之評估及考核。
七、本署資訊應用環境之推動及管理。
八、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 6 條
通報應變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應變及績效評估。
二、資通安全威脅偵測與防禦機制之規劃及推動。
三、國家資通安全情資分享機制之規劃及推動。
四、資通安全事件鑑識工作之協調。
五、科技犯罪偵查之支援及協調。
六、資通安全威脅情勢之研究及分析。
七、其他有關資通安全通報應變事項。

第 7 條
輔導培訓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資通安全治理成熟度評核制度之規劃、輔導及推動。
二、關鍵基礎設施資通安全管理與防護機制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三、資通安全人力培訓之規劃及推動。
四、資通安全職能基準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五、政府特定資通安全訓練機構與師資培訓規範之規劃、研擬及審查。
六、資通安全認知普及化與推廣策略之規劃及推動。
七、其他有關資通安全輔導培訓事項。

第 8 條
稽核檢查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資通安全管理法規範對象稽核之規劃及推動。
二、政府機關(構)委外廠商與特定專案資通安全相關稽核之規劃及推動。
三、資通安全技術檢測之規劃及推動。
四、資通安全攻防演練之規劃、協調及績效評估。
五、其他有關資通安全稽核檢查事項。

第 9 條
法規及國合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資通安全法規之規劃、推動及協調。
二、國際資通安全法規、政策及組織之研析。
三、國際資通安全事務合作策略之規劃及推動。
四、駐外館處資通安全稽核之協助及績效評估。
五、跨國資通安全攻防演練之規劃及協調。
六、其他有關法規及國際合作事項。

第 10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之管理。
三、本署辦公廳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國會與地方聯絡、媒體公關事務政策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六、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11 條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項。

第 12 條
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

第 13 條
主計室掌理本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4 條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5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