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處務規程

民國 111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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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政策規劃組,分四科辦事。
二、通訊傳播組,分三科辦事。
三、平臺經濟組,分四科辦事。
四、新興跨域組,分四科辦事。
五、數位服務組,分四科辦事。
六、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七、人事室。
八、政風室。
九、主計室。

第 5 條
政策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數位經濟相關產業政策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二、數位經濟相關產業發展法規訂定及修正之研擬。
三、數位經濟國內外發展趨勢之掌握及研析。
四、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人才培訓之規劃及推動。
五、本署年度施政計畫、中程施政計畫與個案計畫之規劃、執行及管考。
六、本署國會聯絡、媒體公關與輿情反映機制之規劃、執行及管考事項。
七、數位經濟相關之國際交流合作事項。
八、其他有關政策規劃推動及管理事項。

第 6 條
通訊傳播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通訊傳播相關產業發展之輔導、獎勵及推動。
二、通訊傳播創新商業應用服務之輔導及推動。
三、通訊傳播基礎設施業者與應用場域合作之輔導及推動。
四、通訊傳播應用服務跨領域合作之規劃、輔導及推動。
五、其他有關通訊傳播產業發展推動及管理事項。

第 7 條
平臺經濟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平臺經濟發展措施之規劃及執行。
二、平臺經濟相關法規訂定及修正之研擬。
三、電子商務發展環境之規劃、輔導及管理。
四、電子簽章法相關業務之規劃及執行。
五、數位內容相關產業發展與法規之規劃及執行。
六、其他有關平臺經濟產業推動及管理事項。

第 8 條
新興跨域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新興跨領域整合相關產業發展之規劃及執行。
二、新興跨領域整合應用與智慧城鄉發展之規劃、輔導及推動。
三、新興跨領域整合相關產業創新創業環境之規劃及輔導。
四、新興跨領域整合相關產業法規訂定及修正之研擬。
五、資通安全產業發展之規劃、輔導及推動。
六、產業系統整合國際輸出之規劃、輔導及推動。
七、地方數位經濟相關產業發展與產業聚落之規劃及輔導。
八、其他有關新興跨領域整合產業推動及管理事項。

第 9 條
數位服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軟體、資訊服務相關產業發展之規劃及執行。
二、軟體、資訊服務相關產業發展法規訂定及修正之研擬。
三、產業數位轉型之規劃、輔導及推動。
四、軟體檢測之規劃、輔導及執行。
五、開放軟體應用之輔導及推動。
六、產業數位科技創新應用實證機制之規劃、輔導及推動。
七、產業創新資料加值應用之規劃、輔導及推動。
八、其他有關數位服務產業推動及管理事項。

第 10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之管理。
三、本署辦公廳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11 條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項。

第 12 條
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

第 13 條
主計室掌理本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4 條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5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