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委員會議議事規則

民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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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為利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委員會議運作,提升議事品質,發揮科技政策規劃、協調、審議、資源分配等功能,特訂定本規則。

第 2 條
本會委員會議(以下簡稱委員會議)由本會主任委員及委員組成之。
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未能召集或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第 3 條
委員會議以二個月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4 條
委員會議依本會組織法第二條行使職權,討論下列事項: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發展政策及資源分配之審議事項。
二、跨部會或跨領域重大科技計畫之審議、管理考核事項。
三、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科技施政計畫之審議、管理考核事項。
四、科學及技術發展相關法規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之審議事項。
五、委員提案之審議事項。
六、其他經本會主任委員核定應提委員會議決議之事項。

第 5 條
委員會議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
前項所稱全體委員,包括主任委員及委員。

第 6 條
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各該機關之人員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第 7 條
下列人員得列席委員會議:
一、本會副主任委員、科技辦公室執行秘書、主任秘書、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
二、其他經本會主任委員指定或邀請之人員。

第 8 條
委員會議議程,依下列次序編列:
一、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二、報告事項。
三、討論事項。
四、臨時動議。
議案之進行,依議程所列之順序。必要時,主席得變更之。
議程應於開會前分送各出、列席人員。但具有時效性且不及編入議程之議案,得經主席核定後,併列入臨時動議,並於開會時分送之。

第 9 條
委員會議紀錄,應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別。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席及列席人員姓名。
五、紀錄人員姓名。
六、報告事項之案由、內容及其決定。
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內容及其決議。
八、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委員會議紀錄應於下次會議開會前分送各出、列席人員。委員對委員會議紀錄如有遺漏、錯誤或修正意見,得於宣讀會議紀錄後,當場提請主席裁定更正或修正。

第 10 條
委員會議議程之編訂、開會時之紀錄、決議事項之錄案通知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會主任秘書督導本會相關處、室辦理之。

第 11 條
委員會議之內容,如有發布新聞之需要,應由本會統一發布。

第 12 條
出、列席及紀錄人員對列入秘密議程之議案,對外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

第 13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