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太空中心董事監事主任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違反利益迴避處置準則
民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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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準則依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董事、監事、主任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執行職務時,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規定應行迴避之情事者,應自行迴避。
董事會認董事、監事、主任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有前項應行迴避之事由或有前項情事之虞者,得命其迴避或應為適當之處置。
第 3 條
董事、監事違反本準則,並經認定其違反職務上義務情節重大或不適任職位者,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主任違反本準則,並經認定情節重大或不適任職位者,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解聘之。
董事會知悉董事、監事有第一項之情事,或主任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有前項之情事,應為適當之處置;其未依前二項規定處置或處置不當者,本會得通知其另為適當之處置。
第 4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