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民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播放模式
手機睡眠
語音選擇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及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以下簡稱資安院)設董事會,置董事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由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數位部)依本條例第七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資安院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數位部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第 3 條
董事、監事之任期,依本條例第九條規定辦理,數位部應於董事長、董事及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辦理下屆董事長、董事及監事遴選作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第 4 條
有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其已聘任者,由數位部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第 5 條
董事、監事有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無故連續不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達三次之情事者,數位部應依職權或資安院之陳報,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第 6 條
董事、監事有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經數位部給予當事人相當期間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仍認應予以解聘者,數位部應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第 7 條
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因故出缺時,由數位部遴選適任人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 8 條
董事長依本條例或本辦法規定應予更換、解聘,或因故出缺時,由數位部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第 9 條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