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關鍵審計議題發展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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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審計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統籌攸關國家永續及政府重要施政等關鍵審計議題發展事務,依本部組織法第十五條規定設關鍵審計議題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2 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鍵審計議題推動策略、制度及法規之研議。
二、關鍵審計議題之規劃及研議。
三、績效審計推動策略、制度及法規之研議。
四、增進政府財務效能與減少不經濟支出建議意見及共同性審計事項之研議。
五、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決議與關鍵審計議題有關事項之研析。
六、審計長交辦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其組成如下:
一、主任委員一人,由審計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審計長指定本部副審計長兼任。
二、其餘委員由審計長就學者專家、本部副審計長、審計官、參事及有關單位主管遴聘(派)之。
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派);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一項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 4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會務;置副執行秘書一人,輔助執行秘書處理會務。並分三組辦事,各置組長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所任事務。
前項人員均由本部法定員額內派充。
第 5 條
本會因業務需要得設專案小組,辦理關鍵審計議題及績效審計等研究發展工作,如有必要並得委託學術研究機構或專家辦理。
第 6 條
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事不能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第 7 條
本會委員會議及專案小組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第 8 條
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陳報主任委員核定後,分送本部有關單位及各審計處、室辦理。
第 9 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研究費。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