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農業金融署組織法
民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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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農業部為辦理農業金融及農業保險業務,特設農業金融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業金融與農業保險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監督。
二、農業金融機構之監督、管理、檢查、輔導、考核、聯繫、協調與配合措施之規劃及督導。
三、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與利息差額補貼政策之規劃、督導、輔導及管理。
四、農業信用保證制度之規劃、督導及管理。
五、農業保險制度之規劃、研擬、執行、聯繫及協調。
六、農業金融教育訓練政策與計畫之規劃、訂定、執行及監督。
七、農業金融資訊共用政策之規劃、推動、協調及監督。
八、其他有關農業金融及農業保險事項。
第 3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4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