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組織法
民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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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行政院為辦理環境業務,特設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 2 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環境政策、制度之綜合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及督導;環境永續發展、國際合作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督導;環境科技發展、環境教育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執行及督導。
二、環境影響評估、綠生活轉型、環保產品管理、公害糾紛處理、環境保護許可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三、環境檢驗測定、環境保護人員訓練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及指導。
四、空氣品質保護、空氣污染防制、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噪音及振動管理、環境中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污染與光害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執行及督導。
五、水體品質保護、飲用水水質管理、水污染防治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六、環境資訊、環境品質監測與預報之政策規劃、整合、推動、執行及督導。
七、所屬機關辦理溫室氣體減量與氣候變遷調適、廢棄物清除處理、資源循環、化學物質管理及災害預防應變、環境管理及執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八、所屬機構辦理環境治理、氣候變遷及資源循環之研究、檢測、鑑識、認證機構管理及人力發展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九、其他有關環境保護事項。
第 3 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 4 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5 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氣候變遷署:規劃與執行因應氣候變遷政策、溫室氣體排放管理、減量、交易、碳定價制度及氣候變遷調適事項。
二、資源循環署:規劃與執行廢棄物源頭減量、資源回收與循環利用及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事項。
三、化學物質管理署:規劃與執行化學物質管理及災害預防應變、環境用藥管理事項。
四、環境管理署:規劃與執行環境管理與執法、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環境衛生管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事項。
第 6 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8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