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法

民國 112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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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交通部為辦理民航相關業務,特設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 2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民航事業發展及民航科技之規劃。
二、空運協定、國際民航組織與國際民航合作之聯繫、協商及推動;民用航空業之管理督導;航空器之登記管理;航空自由貿易港區之管理。
三、飛航標準之釐訂;飛航安全之策劃及督導;飛航安全相關事件之處理;航空人員之訓練及給證管理;航空器及器材入出口證照之審核。
四、飛航管制、助航設備、航空通信、航空氣象與飛航情報之規劃、督導及查核;軍、民航管制之空域運用及助航設備之協調聯繫。
五、航空站經營管理、協調及監督。
六、民航場站、設施之規劃及建設。
七、航空智慧運輸科技、數據應用服務之規劃、協調及管理;民航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協調及推動;電腦設備之操作、維護及管理。
八、航空器與其各項裝備、零組件之設計、製造、維修、組裝過程與其產品及航空器製造廠、維修廠(所)之檢定及驗證。
九、民航人員專業養成訓練與在職訓練之規劃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民航業務事項。
第 3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局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各航空站:執行航空站土地、設施、航空器離到場、機場災害、飛安預防及其他有關機場事項。
二、飛航服務總臺:執行臺北飛航情報區飛航情報、飛航管制、航空通訊、航空電子及航空氣象等相關飛航服務事項。
第 6 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7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