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組織法
民國 112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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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交通部為辦理全國氣象業務,特設中央氣象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氣象、海象、地震、與氣象有關之天文等氣象業務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及執行。
二、氣象、海象、地震、與氣象有關之天文等現象觀測與遙測相關業務之發展、規劃、推動及維運。
三、氣象、海象、地震等現象預報、警報相關業務之發展、規劃、推動、維運,與相關測報業務之督導、查核及事實鑑定。
四、氣象、海象、地震等現象相關資訊之蒐集、彙整、交換、處理、研判、儲存、傳輸及供應。
五、氣候現象之監測、分析、模擬推估及報告。
六、氣象業務技術規範之釐訂及推行;基本氣象儀器之校驗及其證書核發。
七、所屬氣象機構之督導及協調;專用觀測站之審核認可及輔導;船舶、民用航空器氣象測報之技術輔導。
八、氣象業務之報導及專業諮詢;氣象知識與產業應用之服務及宣導。
九、氣象業務之發展、數位科技之運用、作業研發、技術人才培育及國際氣象資料交換。
十、其他有關氣象事項。
第 3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4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